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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2-10-10 20:4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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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科规字〔2022〕1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衔接,充分发挥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在科技经济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0月8日



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衔接,充分发挥科技成果中试基地(下称“中试基地”)在科技经济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完善汕尾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中试基地, 是指具备固定场地、设备条件、专业人员和中试服务能力,能对科技成果进行成熟化处理,为推动科研成果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产业化发展提供中间性试验服务的专业试验基地。

  第三条 中试基地可以由综合实力强、具备独立完成中试任务的企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单独建设,也可以由相对实力强且处于产业化关键环节的企业牵头,通过与其他部门合作的方式共同建设。 

  第四条  申报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试基地建设应当符合汕尾市产业发展方向。

  2.申报主体必须是依法注册、登记满一年,在本市开展生产、研发、中试等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3.拥有行业内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扩大工程实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厂地及配套设施,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万元;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的能力,且能够承担同类技术项目中试和工程化产业化配套协作工作。

  4.具有较高技术研发能力,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中处于市内前列,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含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重点项目],或者建设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研发平台。

  5.管理体制机制合理、完善,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6.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企业主体和法人代表无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

  7.近三年内未发生严重的环保、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五条  中试基地的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将申报表、自评报告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装订成册报至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属市直申报单位的直接报市科技局;属县(市、区)申报单位的,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至市科技局。

  2.初步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3.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中试基地进行评审。

  4.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认定意见并对拟认定的中试基地进行公示。

  5.审批认定。市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评审和公示的中试基地予以批准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中试基地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申报表》(附件1);

  2.《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认定申报项目自评报告》(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含"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复印件;

  4.联合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申报单位提供此材料);

  5.开展技术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6.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

  7.设备原值及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8.中试基地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 中试基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通过评审认定的中试基地,统一授牌。 

  第八条 获认定的中试基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扶持资金用于购置中试设备,专款专用。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中试基地,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提前 3 个月以书面形式提请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如不提出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取消其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通过认定的中试基地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科字〔2020〕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申报表

             2.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认定



相关链接:《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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