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发绩效,推动我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根据省、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原制定的《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汕科字〔2019〕1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第二次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第二次修订)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
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发绩效,推动我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的进步。根据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立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的宗旨是提升汕尾地区医药卫生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以科技进步推动我市医学水平的整体提高,推进和谐汕尾建设。
第三条 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主要以应用研究项目为主,适当兼顾应用基础项目。重点针对有助于提高汕尾地区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水平的项目以及属于自主创新、应用前景广阔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人:
汕尾市各级医药卫生机构(含医学科研教学单位)独立法人单位,不受理个人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条件:
(一)汕尾市各级医药卫生机构(含医学科研教学单位)的在职技术人员;
(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硕士、博士学位;
(三)凡已承担市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
(四)同一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申报的项目数只限1项(政府特别委托的专项研究项目除外)。
三、申请项目必须是医药卫生领域的应用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以满足汕尾地区公共卫生需求为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周期和经费预算科学、合理、可行。
四、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科研和人才培养条件。
五、项目主要参与者(课题组前3名成员)在研的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2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二、项目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各辖区内申报单位的推荐部门,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直申报单位的推荐部门。
三、网上申请。
1、网上注册登记。首次申报的单位须通过“汕尾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sti.gd.cn/sw)”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并完善单位信息;同时注册个人账号,在完善个人环节中选取对应的单位挂勾,作为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申报(注:一个单位可挂勾多个项目负责人账号,按照《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第二次修订)》要求,一个负责人账号不能用于2项项目的申报,否则将视为违反《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第二次修订)》规定,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2、申报。各单位注册后通过网络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推荐部门推荐后完成系统申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各辖区内申报单位的主管推荐部门,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直申报单位的主管推荐部门。申报书纸质材料一式5份(含通过系统上传的所有附件)交所属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送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受理。
3、审核推荐。各主管推荐部门负责在“汕尾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
四、窗口受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报材料送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五、项目申报必须提供材料
1、《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查新报告;
4、申报单位出具的项目论证意见;
5、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
申报材料应按统一页码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六条 项目评审和立项
一、项目形式审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处理。
1、缺“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第五点 项目申报必须提供材料”所要求的材料;
2、缺单位公章或合作单位公章;
3、申请书内容填写不齐全或缺页;
4、申报信息与事实不符;
5、缺项目组成员亲笔签名。
二、项目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1、评审原则。项目评审遵循“实事求是、科学评价、择优支持”的原则。
2、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将按照回避制度有关规定从本市卫生系统聘请,必要时可以从省卫生系统专家库随机抽取作为补充,并按专业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项目立项。市科技局在项目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汕尾市实际需要,甄选若干研发价值较高、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研究立项。
四、项目公示。对经研究同意立项的项目,在“汕尾科技网”公示,公示内容为项目推荐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组前三名成员,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五、项目下达。汕尾市科技局以文件的形式确认项目立项,并将申报书返回推荐部门和申请单位各一份,年度项目立项信息在“汕尾科技网”公告;各县(市、区)当年度获立项的项目申报书同时报送一份给市卫生健康局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项目组成员及其顺序以项目申报书中既定的排序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经费由项目申请单位自行负责落实。
第八条 项目各推荐部门负责本辖区或系统内项目的管理,包括指导、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为已立项的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建立专项技术资料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组要严格按照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进度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每年年底须填写由汕尾市科技局编制的《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执行报告》)一式2份,项目承担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执行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统一由推荐部门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条 项目验收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即自批准立项之日起顺延24个月。研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如项目提前完成各项技术指标及成果的,可提前申请办理项目验收手续。
一、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验收材料提交:
1、《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
2、《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
3、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4、《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
5、立项文件;
6、成果,主要指在省级以上相关专业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论文录用通知书;
7、病例,以申报书中列明的病例数为准,提供5个病例完整材料,其余病例列表证明。
验收材料应按统一页码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网上申请。申报单位应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汕尾市科技局公共服务事项中填写“市级科技项目结题验收”业务申请表单。
(三)窗口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验收材料送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项目验收结论及相应处理
(一)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申请,按专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依据专家验收结论提交市科技局研究审批,审批结论分为“同意验收”或“撤消立项”。
(二)申请验收的项目已按期完成项目申报书中既定的各项任务指标,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予以同意验收。
(三)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消立项”:
1、弄虚作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2、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或其排序的;
3、擅自修改项目申报书中既定的各项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的;
4、项目进展与任务书制定的技术指标及成果差距较大,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的。
第十一条 项目延期
项目已完成申报书中既定的部分任务指标,因为客观原因尚需一段时间方能完成的,由该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和需延期时间,经推荐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再报市科技局批准后,可“延期执行”。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为一年,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未能按计划进度执行,到期须验收而未申请验收,或提交的延期报告未获批准,视为承担项目未完成。对逾期没有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因人为因素或研究计划设计不合理导致项目未能完成的,市科技局可予以“撤消立项”,该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能申请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项目主要参与者)。
第十三条 对于因未能提供相关条件或管理不善而导致项目未能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逾期不办理验收手续的项目承担单位,次年不得再申报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每年1月份为申请验收、上报《执行报告》和其他业务的集中办理时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4月3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汕尾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第二次修订)》政策解读
《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第二次修订)》政策解读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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