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相关要求和《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精神,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范管理,引导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根据我市实际,对原制定的《关于修订印发<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科字〔2016〕147号)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
2015年8月,我局制定了《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条件、入驻企业标准、认定主体、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2016年12月,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范管理,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优化了各项评价指标。
2020年7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根据省对众创空间条件不断完善的客观情况,结合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过程中的经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规范化管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订依据及制订目的。
(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定位,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功能。
(三)明确市科技局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职责。
(四)修订申报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一是提高孵化场面积认定标准(从1000平方米,提高到2000平方米);二是提高在孵化企业使用面积认定标准(从2/3提高到75%);三是提高孵化专项资金认定标准(从50万提高到100万);四是规范孵化器职业化服务队伍,明确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比;五是明确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六是提高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从10家提高到15家);七是增加“孵化器累计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认定标准。
(五)完善专业孵化器认定标准。
(六)完善在孵企业认定标准。
(七)完善毕业企业认定标准,一是增加“3.毕业当年应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在“6.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 新三板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增加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汕尾运营中心。
(八)在“10.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增加“提供已建成的线上服务平台资料;”。
(九)删除第十八条内容“市级孵化器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市级孵化器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十)明确了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纳入科技创新券发放范围,提供政策依据。
相关链接: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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