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发绩效,推动我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根据省、市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以及主管部门的变化,对原制定的《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修订)》(汕科字〔2019〕128号)进行第二次修订。
二、本办法修订的依据
主要依据《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粤府令第27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而制定。
三、修订内容说明
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制订依据、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公示、经费管理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1、第五条项目申报程序 第三点 网上申请 增加了项目网上申请的要求、程序、步骤及推荐相关内容;第五点 项目申报必须提供材料 增加了“项目可行性报告”。
2、第六条项目评审和立项,第一点 项目形式审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处理。“1、缺项目查新报告及项目论证意见的;”修改为“1、缺以上第五点“项目申报必须提供材料”所要求的材料;”;第四点 项目公示 “对经研究同意立项的项目,在汕尾信息网上公示,”修改为“对经研究同意立项的项目,在“汕尾科技网”公示,”。
3、第七条 “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经费由项目申请单位负责落实和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支持。”修改为“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经费由项目申请单位自行负责落实。”
4、第十条 项目验收 第一点项目验收程序“4、《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及项目查新报告、论证意见等附件材料”修改为“4、《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第二点项目验收结论及相应处理 (三)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消立项” “4、经批准延期一年后,仍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的。”修改为“4、项目进展与任务书制定的技术指标及成果差距较大,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的。”
5、原制定的《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修订)》(汕科字【2019】128号)内容,除上述条款作相应修订外,其他不作变动。
四、主要内容
《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第二次修订)》共十六条,分为总则、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实施与管理、附则四个部分。
1、总则部分为第一到至三条,明确制定《管理细则》的目的、原则。
2、项目申报与立项部分为第四至第六条,明确申报方式、申报单位、申报人及申报项目应具备条件,明确立项和不予立项的情形。
3、项目实施与管理部分为第七至第十四条,明确经费管理、评审原则情形,明确结题验收程序、同意验收或撤消立项情形,明确合同变更、延期情形。
4、附则部分为第十五条至十六条,明确实行期限和办法的解释权限。
相关链接: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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