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据悉,这是国内首部科学城专项法规。
自2019年开工建设以来,深圳光明科学城大力推进重大科学创新载体布局建设,积极探索科研经济发展新模式,目前已进入全面铺开建设期。此次立法旨在发挥特区立法权在破解改革发展瓶颈难题方面的作用,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光明科学城发展规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模式,最大力度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
《条例》立足深圳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实际需要,在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国土规划和用地管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人才环境和金融支撑等重要领域,提出一系列创新制度安排,为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条例》体现了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把当前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推进各项重大改革、落实各项重要举措;另一方面呈现出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四链融合’的特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谭刚表示。
《条例》对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等科研载体的布局、培育和建设作出细化规定。要求市政府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领域前沿方向,在光明科学城集中布局和建设通用型、专用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同时建设高端科研仪器研制、精密测量等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以及大数据中心、国际科技信息中心等科技支撑服务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形成交叉融合、紧密协作、相互支撑的创新链条。
《条例》明确支持在光明科学城探索开展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支持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这意味着在“负面清单”之外,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
《条例》支持光明科学城探索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实施按需精准引才计划。
此外,为打通科研要素流通壁垒促进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条例》要求推动开展自用科研物资、实验试剂和仪器设备进出境分类分级监管,对经认定的用于科研教学、校准检测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进出境通关便利政策,提高通关效率。
“《条例》的出台给光明科学城发展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环境,大大增强了我们发展的信心。”深圳湾实验室副主任、深圳医学科学院(筹)副院长涂欢表示,《条例》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探索,突出教育、科技和人才方面的三位一体,这对科研机构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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