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王小梅
2019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主题,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继农业、工业、科技和国防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也是回应和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需要,加大人民美好生活的制度供给。
基本内涵:主体多元、系统推进和精细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究其实质,是指治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能力。习近平指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与传统的“统治”“管理”“管制”相比,“治理”体现了全新理念,涵盖“多元”“系统”“精细化”等基本内涵。
从二元对立到多元共治。迈向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协同治理。治理主体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社会治理的多元参与,将有助于最大范围内凝聚共识与智慧,从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与水平。国家治理强调各部门系统协同推进,运用整体性、战略性和前瞻性思维,以形成治理合力。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意味着要更加注重细节,精准匹配治理资源,将工匠精神引入国家治理的范畴。
逻辑结构:制度、执行、解纷和监督四大体系
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协调、动态和整体的制度运行系统,包括完备的制度体系、严格的执行体系、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和全方位监督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习近平指出,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行政执法是落实制度、实现秩序的重要环节,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政府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等领域推进综合执法,并在食品、药品领域建立了从生产到流通到消费全流程市场监管体系,未来还应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数据监管体制,以转变政府监管模式,增强事中和事后监管,降低监管成本。如何快速有效化解纠纷是国家治理中的难题,我国已经建立诉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并建立了网上纠纷解决机制(ODR),同时还在探索诉源治理。权力的规范廉洁行使离不开有效的监督,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运行,我国建立起了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司法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审计监督等全方位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
实现路径: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
1978年党中央作出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扭转了新中国的命运,为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题,指出“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深化改革,意味着要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地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指出,改革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坚定不移高举改革旗帜,坚决冲破思想观念束缚,坚决破除利益固化藩篱,坚决清除妨碍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体制机制障碍。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构建,全面依法治国,在全社会践行法治,这是党和人民的历史选择,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大会主题。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线图,即“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与“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法治目标完全同步。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副研究员,法治国情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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