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 专题 >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汕尾
分享到:
“人民英雄”张伯礼为禁毒发声:青春不是挥霍的筹码!
  • 2021-05-07 11:26
  • 来源: 汕尾禁毒
  • 发布机构: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 【字体:    

为进一步普及毒品预防知识

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毒拒毒防毒意识

近日,

国家禁毒办、天津市禁毒办邀请

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

“人民英雄”国家荣誉获得者张伯礼

拍摄制作了禁毒公益宣传片

《青春不是挥霍的筹码》

图片

张伯礼院士从医学专家的视角

讲述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常识,

介绍了吸毒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危害,

倡议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牢固树立

“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理念。





在上面的禁毒宣传短片中
张伯礼院士特别提到
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是吸毒行为
那它们究竟是不是毒品呢?

  简单来说,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非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定量的情况下,一般都是药品。只有在滥用的情况下才会成为毒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麻醉药品121种、精神药品150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24种。毒品通常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

  因此,以上目录内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精麻药品的价值在于

帮人们缓解身体上的疼痛,

而若违反医嘱、不加节制使用

则将导致毁灭性伤害。

图片

毒品和病毒一样,

可能就隐藏在我们身边,

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是吸毒行为,

不能让好奇所谓的寻求灵感和刺激,

成为尝试毒品的借口。

图片

青春不是挥霍的筹码,

健康才是宝贵的财富。

请慎重做出你的选择。

图片

最后

让我们携起手来,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积极参与禁毒斗争,

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

  (来源:陕西省禁毒)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科技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