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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领域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处理途径清单(试行)》的通知
  • 2016-07-21 00:00
  • 来源: 广东省林业厅
  • 发布机构: swslyj
  • 【字体: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林业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社会矛盾,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我厅在借鉴试点厅、局经验的基础上,对有明确信访渠道以外法定途径的林业领域主要信访投诉请求进行了分类梳理,形成了《广东省林业领域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处理途径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是对《信访条例》规定的细化和落实,是依法规范信访工作、依法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的具体体现。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积极推动落实,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二、认真做好分类导入。要依照“法定途径”的界定标准,从源头上做好甄别。判定是否“法定途径”,应符合三个标准:一是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信访机构要准确分类判定导入途径,对有明确信访渠道以外法定途径的,应当导入相应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对不能通过这些法定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高度重视宣传引导。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一项老规定新举措,要向社会公布“法定途径清单”,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耐心细致做好信访群众的说服解释工作,转变“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引导他们通过法定途径,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加强教育培训,使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准确掌握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相关规定、流程和方法,增强依法办理信访事项的主动性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林业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推进。要统筹协调,同步规范林业主管部门信访机构和职能部门法定途径导入标准、配套措施和处理程序,强化甄别、引导、分流和办理过程中的协调联动,做到导入法定途径的信访投诉请求有人接、有人管、有人办,及时就地解决问题。要加强向当地党委、政府的汇报以及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林业主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要发挥好作用,履行好职责,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窗口服务质量。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厅办公室。

                广东省林业厅

               2015年12月29日

抄送:省国有林场服务总站、省自然保护管理办公室。

附件:

广东省林业领域主要投诉请求法定

处理途径清单(试行)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类

1.主要投诉请求:

1)反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林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反映因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反映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发生的纠纷。

4)反映因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反映因侵害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

2.法定处理途径: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处理。

3.主要依据:《森林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二)行政裁决类

1.主要投诉请求:

1)反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问题。

2)反映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森林、土地等权属争议的问题。

2.法定处理途径:通过行政裁决处理。

3.主要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以及自土地改革起各个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三)行政许可类

1.主要投诉请求:

1)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问题。

2)申请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或者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问题。

3)申请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问题。

4)申请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问题。

5)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问题。

6)申请运输、携带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境的问题。

7)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问题。

8)申请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问题。

9)申请建立固定狩猎场的问题。

10)申请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问题。

11)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的问题。

12)申请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的问题。

13)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林业)的问题。

14)申请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进行野外考察的问题。

15)申请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问题。

16)申请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问题。

(17)申请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问题

18)申请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问题。

(19)申请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问题。

(20)申请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问题。

(21)申请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问题。

22)申请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问题。

23)申请进口林木种子的问题。

24)申请林木品种审定和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林木良种的问题。

25)申请应实施检疫的林业植物、林业植物产品,或者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的问题

26)申请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的问题。

27)申请在林业植物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研究的问题。

28)申请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问题。

(29)申请省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改变管理机构、改变经营范围、撤销)的问题。

(30)申请省属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许可证的问题。

(31)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业行政许可问题。

2.法定处理途径:通过行政许可申请。

3.主要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

(四)行政补偿、行政给付类

1.主要投诉请求:

1)反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问题。

2)反映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问题。

3)反映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问题。

4)反映林木良种补贴的问题。

(5)反映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问题。

2.法定处理途径:通过行政补偿、行政给付处理。

3.主要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五)行政复议、诉讼类

1.主要投诉请求:

1)反映对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问题。

2)反映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林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林业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问题。

3)反映对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问题。

4)反映林业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问题。

2.法定处理途径:通过行政复议、诉讼处理。

3.主要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行政监察类

1.主要控告举报:

1)检举林业行政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林业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发放林业许可文件、证件等的问题。

2)检举林业行政人员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问题。

2.法定处理途径: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行政监察。

3.主要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行政处罚类

1.主要控告举报:

1)检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问题。

2)检举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问题。

3)检举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问题。

4)检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运输木材货证不符,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问题。

5)检举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书的问题。

6)检举在林区违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问题。

(7)检举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问题。

(8)检举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问题。

19)检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问题。

10)检举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的问题。

11)检举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问题。

12)检举违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问题。

13)检举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问题。

14)检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或者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问题。

15)检举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问题。

16)检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问题。

17)检举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问题。

18)检举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问题。

(19)检举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的问题。

20)检举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的问题。

21)检举伪造、倒卖、转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问题。

22)检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进行野外考察的问题。

23)检举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不服从管理,不提交在缓冲区进行的科研教学和标本采集活动成果副本的问题。

24)检举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问题。

25)检举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问题。

(26)检举在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范围内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挖塘、采砂、取土、烧荒,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非法占用、征用湿地的,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问题。

27)检举违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问题。

28)检举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问题。

(29)检举违法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问题。

30)检举经营的种子未按规定包装、附具标签,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或者备案的问题。

31)检举违法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问题。

32)检举未审先推林木种子,违法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问题。

33)检举未按照规定办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引起疫情扩散的问题。

34)检举用带有危险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问题。

35)检举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整改通知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问题。

36)检举森林防火期内未按规定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问题。

37)检举未经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育材料,假冒授权品种,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问题。

38)检举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问题。

(39)检举退耕还林者擅自复垦,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问题。

40)检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涉林问题。

2.法定处理途径: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进行行政处罚。

3.主要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

(三)立案侦查类

1.主要控告举报:

1)检举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

2)检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

3)检举其他应当立案侦查的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

2.法定处理途径: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等。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方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林业信息公开范围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林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信访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对林业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由有权处理的林业部门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一)反映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1.反映林业部门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

2.反映林业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3.反映林业部门未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职责。

4.反映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5.反映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6.反映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林业部门调查核实。其中,反映工作人员违纪线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办理。

主要依据:《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监察法》等。

(二)反映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1.对林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林业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林业部门调查核实。

主要依据:《信访条例》。

 (三)咨询类

1.咨询林业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或者行政许可条件、办事程序的,转为业务工作或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2.咨询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条件和程序。经法规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启动解释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林业部门可以向信访人提供咨询意见供其参考,但此类咨询意见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解释的效力。

3.认为当地林业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理解有误,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林业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以“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原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4.认为当地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有误,在履职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林业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以“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司法判决(裁定)的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诉讼、上诉等途径申诉。

主要依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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