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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对我省13项林业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取消和调整,其中取消4项,调整9项。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事项清单
2.调整事项清单
附件1:
取消事项清单
序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
备注
1
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核
行政许可
市级
2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县级
3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林业类)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4
木材运输证核发
市级,县级
附件2:
调整事项清单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变更
省级
变更行使层级为省、市、县级
省内《植物检疫证书》变更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主项名称变更为: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市级,县级
5
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6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7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8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9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其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根据《森林法》第56条规定,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范围为: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伐其他非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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