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的规定,现将广东省林业局权责清单委托事项、下放事项、取消事项、重心下移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二)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核。
(三)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四)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五)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林业类)。
(六)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林业类)。
(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
(八)草种进出口审批。
(九)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十)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十一)省属国有林场木材运输证核发。
(十二)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
(十三)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十四)林木种子、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认定。
(十五)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与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审批。
(十六)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十七)对非法提供或引进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十八)对林木种子企业造假行为的处罚。
(十九)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二十)对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
二、下放事项
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审批。
三、取消事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的处罚。(省级不再实施后,由市县实施)
(二)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为的处罚。(省级不再实施后,由市县实施)
(三)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强制。
(四)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五)对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六)对野生动物种类鉴定单位的确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实施)
(七)森林公园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审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实施)
(八)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主体设立的森林公园的经营权或项目经营权流转核准。
(九)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定点加工企业资格认定。
(十)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
四、重心下移事项
(一)对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行为的处罚。
(二)对与品种权侵权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
(三)对与品种权侵权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封存或扣押。
五、广东省林业局地址、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
电话:020-81813689
邮编:510173
网址:http://lyj.gd.gov.cn/ 网上办事
自2020年2月15日起,广东省林业局不再受理本公告的委托、下放事项,请申请人到受委托的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申办以上事项(行政处罚由各地级以上市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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