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局防治检疫处反映。
广东省林业局
2020年7月5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引进林木种苗
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从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检疫管理,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省国土生态和经济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等相关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的检疫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苗木,是指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苗、花、根、茎、叶、芽、籽粒、果实等,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植物种类。
第四条省林业局负责全省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承担省级林木引种检疫审核、审批职能,指导全省开展检疫监管。
地级以上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木引种检疫监管任务,地级以上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防治检疫机构具体承担指导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执行隔离试种和日常疫情监测工作,发现林业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时应当及时向省林业局报告,并按要求开展除害处理。
申请人应建立引种可追溯体系,指定熟悉引种相关信息的专人负责报检,报检人员变更,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单位和监管单位书面报告。
第五条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责任主体、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实行引种风险管理和种植地属地监管制度。
第六条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鼓励科研院所、检疫检测单位参与有关工作,支持规范、诚信、创新型企业发展;服务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章 检疫申请
第七条除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见附件1)以外,引进的其他种类均应当进行隔离试种。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的种类,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广东省内具有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植地。属于科研引种或者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换、交流引种但不具备上述种植条件的,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应当种植在达到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认定条件的种植地。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的植物种类进入我省时,须向省林业局提出林木引种检疫申请;引进不需要隔离试种的种类时,向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林木引种检疫申请。
第九条林木引种实行“谁申请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申请人实行报检员制度,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林木引种时,除提交《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见附件2)外,还应当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属于科研引种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种植地隔离试种条件等材料。
(二)属于展览引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展览区域安全性评定等材料。
(三)属于国内首次引种以及国内、省内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为便于及时准确进行审批,申请人可提供拟引进种类在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的材料;在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满后,申请人应当提交引进种类隔离疫情监测情况。隔离试种成功后,申请人方可再次引进同一种类。
(四)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申请人需提供海关总署办理的特许审批。
第十一条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种类,申请人申请引进的种类、数量应当与隔离试种地的试种条件、试种能力一致,严禁超试种条件、试种能力申请引种。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签订的贸易合同、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应当登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与服务平台,上传《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经省林业局经办人初审后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材料。省林业局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权范围,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补正内容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
申请人申请需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进行专家评审(风险评估)的引进植物种类,省林业局应当报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进行风险评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省林业局应当对受理的检疫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人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实行引种风险管理的,由省林业局负责人作出审批决定,并签发《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检疫审批单”)。检疫审批单批准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申请人可在有效期内书面申请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需要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实行引种风险管理的,详见附件5《引进林木种子、苗木风险管理表》,由省林业局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风险评估后,再由省林业局签发检疫审批单。
省林业局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风险评估和省林业局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林木引种风险管理制度。属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经省林业局审查,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风险评估)或引种地检疫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国内首次引进或者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
(二)国内有关部门或者国际有关组织已发布相关疫情警示和引种要求的,或者已确定拟引种国家发生相关重大植物疫情的。
(三)科研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的。
(四)国内无法确定风险但经实地调研确需引进的。属于此类情况的,应当实施国外引种地检疫评审。检疫评审的有关情况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上公布。
(五)需带土引进的。国家原则上禁止审批该类引进事项,确需带土引进的,应当经国外引种地检疫评审合格,通过专家全面评定,具备严格、可行的监管措施,并商海关总署后开展。
(六)除上述情况以外,引进超过附3中单次或年度引进数量的。
国家和地方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引进经风险评估为风险特别大的种类,并且拟种植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做出负责监管和承担引进风险与疫情除治承诺,并明确政府有关责任人的,可经国外引种地检疫评审合格,在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内进行全部试种引种。
第十六条属于国内其他省份已引种,本省首次引种的植物种类,由省林业局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境外林木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实施。
第十七条申请引进种类属于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四、第五项的,省林业局将风险评估申请材料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或者引种地检疫评审。风险评估时间一般控制在3个月以内;引种地检疫评审时间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
经风险评估确定可以引进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项的种类后,首次审批时,审批数量一般为50株以内或者相当于50株以内的数量。
第十八条省林业局应当根据引进种类的不同,确定每批次引进种类的隔离试种方式和时限、监管单位及其联系方式;根据隔离试种条件和试种能力确定引种种类、数量、规格。其中,隔离试种方式和时限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确定:
(一)属于引进第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项的和第十六条情况的,应当全部进行隔离试种。其中,一年生植物不得少于1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2年,第三项还需根据风险性分析报告决定隔离试种时间。
(二)引进乔木、灌木、竹、藤等带根种类的,或从中国台湾引进的带土植物,应当全部进行隔离试种,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属于实施引种地检疫评审并用于经营性种植的种类,可在有害生物发生季节隔离试种期满3个月后,向监管单位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报省林业局,申请分散种植。
申请分散种植应提交以下材料:引种植物出圃申请书、隔离试种植物出圃明细表(附件6)、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监管记录表、林木引种隔离试种踏查记录表(附件7)、监管单位根据隔离试种情况以及出圃前的检疫情况出具的监管报告。申请人应负责在分散种植后一年内,每季度报告一次疫情监测情况。
(三)引进种子、种球、扦插苗、组培苗、营养繁殖苗等种类的(暂免隔离试种种类除外),应当进行抽样隔离试种,时间不得少于1-4周,抽样比例为每批次引进数量的0.5%-5%,抽样数量最低不得少于100件,不足100件的应当全部隔离试种。
(四)同意分散种植的植物需要调运出圃前,申请人应向种植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防治检疫机构提出调运检疫申请,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出圃。
第十九条申请人需要变更检疫审批单时,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审批单有效期限届满没有进行延续的,审批单自动作废。需要变更引进种类、类型、数量、用途、引种地、输出国、供货商、种植地点等审批信息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检疫审批单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应当在7个自然日将审批单退回省林业局。
引进种类在到达国内并通关后7个自然日内,申请人应当向省林业局及监管单位提交林木种子、苗木引进回执(见附件3),同时填写引进苗木进出圃情况登记明细表(见附件4)。
第二十条检疫审批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印制。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名单、风险管理表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整和修订。
第四章 检疫监管
第二十一条省林业局委托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防治检疫机构作为监管单位。省林业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或委托第三方调查或检查,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引种和监管情况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十二条监管单位接到申请人发送的引进回执后应尽快到苗圃中进行现场监管,并做好现场监管记录;发现不按规定隔离试种以及隔离试种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监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法,并报省林业局。
第二十三条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除具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的认定条件外,还应当加强防疫隔离设施日常维护,建立隔离试种制度和日常疫情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种植地基本情况、每批次引进种类的隔离试种情况(试种种类、数量、隔离时间、引种植物死亡情况、废弃物处理情况等)、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和防治情况、出圃时的检疫情况,以及隔离试种种类的出圃批次、时间、数量、去向等。
第二十四条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每周应对隔离试种植物进行踏查,及时除害处理,指派专人如实填写《林木引种隔离试种踏查记录表》(附件7);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引进种类、数量、输出国家、隔离试种情况、疫情监测情况及除害措施等报告省林业局。
第五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在引种种植地发现疫情时,应当报告给监管单位及省林业局。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移植或者销售活动,并在监管单位监督指导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扑灭等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因申请人引种种植造成的疫情,实施疫情除治的费用和损失由申请人承担。在发现疫情前已经移植和销售的,应当在监管单位的监督下,限期及时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林木引种检疫审批和监管人员违反本办法,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进行审批和监管的;
(二)审批国家禁止引进或者经风险评估确定不能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省林业局应给予通报,列作重点监管对象
(一)申请人在引种植物进境后未在7个自然日内将引进回执发送至省林业局以及监管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引进植物隔离试种和分散种植疫情监测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引种。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引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同时失效。
附件:1.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名单;2.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式样);3.林木种子、苗木引进回执(式样);4.引进苗木进出圃情况登记明细表;5.引进林木种子、苗木风险管理表;6.隔离试种植物出圃明细表;7.林木引种隔离试种踏查记录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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