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机制,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市林业局牵头起草了《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禁猎通告》),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新冠疫情以来,从国家至省层面分别出台或修订涉及野生动物的法规,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对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提出更严格的规定。
为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市政府于2017年2月28日印发了《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汕府〔2017〕24号),禁猎期为5年: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为持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切断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链条,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生态平衡,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有必要发布《禁猎通告》。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禁猎通告》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一至四条,对禁猎期限、范围、物种及特殊情况进行规定;第二部分是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明确执法责任主体;第三部分是六至七条,明确公民义务,以及违反禁猎规定的后果。
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条:“禁猎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禁猎(捕)区域:全市行政区域(深汕特别合作区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禁猎(捕)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保障航空安全、野生动物致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各级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危害候鸟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七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发现病弱、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应立即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汕尾市林业局举报电话为0660—3366166,汕尾市公安局举报电话为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九条:“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制定。
四、其他事项
《禁猎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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