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
省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农〔2006〕30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局
二 〇 一 〇 年 八 月 十 日
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林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是指经省财政按规定比例压支后,按照应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20%统筹的资金。此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专项用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宜林地造林、迹地更新、林分改造、封山育林以及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等项目支出。主要是:
(一)宜林地造林类、迹地更新类、林分改造类以及封山育林类支出不得少于省统筹资金的60%,支出内容包括:
1、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前期的调查规划设计;
2、整地、造林、抚育:主要包括宜林地造林、迹地更新、林分改造的育苗、整地、造林和中幼龄林抚育,以及封山育林抚育等。
(二)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具体支出内容包括:
1、森林防火:主要包括森林火灾(火警)扑救,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购置,以及森林防火宣传等。
2、病虫害防治:主要包括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预防和救治。
3、资源管护:主要包括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一类、二类调查,护林开支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的部分按部门预算有关规定管理,其余部分实行项目管理,分批申报、分批下达。省级项目单位和市县林业、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4月15日和8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分三批向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申请。
第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支出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市县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并填报《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文本》),报当地同级林业、财政部门审核。
(二)市县林业、财政部门在《标准文本》中加具具体审核意见后以正式文件逐级联合向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三)省属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六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资金扶持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安排给省级及中央驻粤有关部门(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等办理支付手续。
(二)下达给有关市、县(市、区)的资金,有关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省下达资金发文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给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或项目承担单位,并将下达文件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处)备案。
(三)下达给有关市、县(市、区)的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管理。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支付条件的,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八条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负责与省林业局一同组织评审,确定资金扶持项目;及时下达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二)市县财政局职责:会同级林业部门对本级项目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效。
第十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省林业局职责:负责与省财政厅一同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扶持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对所属省级项目单位申请支付资金的资料和报账凭证进行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加强资金的检查和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二)市县林业局职责:对本级项目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核结果负责,并及时了解资金到位、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确保申报项目及其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
(二)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按期完成任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和有关规定对省统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一)省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与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金重点评价,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二)各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项目申报时确定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确定所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并在项目完成后主动开展绩效自评,按时提交自评结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林业、财政部门每年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项目检查验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将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四条 发现有骗取、挤占、截留、滞留、挪用森林植被费或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并予以通报。同时在下一年度计划中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市、县同类项目,视整改情况考虑项目所在市、县以后年度资金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林业局”,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