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有关要求,就《通知》制定有关事宜作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实际执行中,由于国家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没有具体标准,林业行政执法中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难以作出具体的处罚,积压了一批案件无法结案。为解决林业行政执法的具体问题,促进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有效实施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代履行职责,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我局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
(四)《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五)《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农〔2017〕54号);
(六)《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
(七)《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46号)。
三、《通知》制定程序说明
2020年下半年,我局开始着手调研、收集相关资料,组织专班人员起草了《通知》。2020年10月29日,征求了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11月27日,征求了13个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12月1日至12月9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我局对收到的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逐一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可行的意见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在报送审查时均已作出了说明。
四、《通知》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概述。
《通知》明确了适用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涵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费用标准,并同时发布《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
(二)有关内容的说明。
1.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涵义。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涉林部分)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定义为: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损毁的林地,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涉林部分)的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将恢复植被定义为: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造林或者复绿标准种植树木或其他绿化植物,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将树木补种明确为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等违法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等责令补种树木的行为。
2.关于恢复植被的标准和费用。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二点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2017年2月28日,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厅印发《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农〔2017〕54号)核定了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包括了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可作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损毁的林地恢复植被的费用标准。
3.关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和费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参照《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46号)的标准确定为:县、县级市辖区内18元/㎡、地级以上市辖区内(不含所辖县、县级市)28元/㎡。国家和省对森林植被恢复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关于补种树木的标准和费用。补充树木以原地补种为原则,原地无法补种的,可以异地补种。补种树木的树种选择、苗木规格和征地标准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等有关要求执行。
5.关于被毁林地恢复植被标准和验收办法。根据国家《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等标准,结合我省实际,规定了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作为附件同时印发。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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