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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2024-08-02 10:31
  • 来源: 广东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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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教育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我省野生植物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省林业局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中共广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 中共广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2024年1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为引领,全面提升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水平,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各项保护管理措施落地见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战略资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保护野生植物和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重大政治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野生植物保护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入研究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径,正确处理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的关系。

  (二)明确保护对象。本通知所指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三)压实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及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省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野生植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野生植物及其原生地保护举报、奖惩、约谈长效机制;市、县(市、区)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植物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将各项野生植物保护措施落实落地;各级自然保护地、城市园林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地、城市园林范围内野生植物的调查、监测及保护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将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管护巡护纳入生态护林员、自然保护地巡护员职责范围,以林长制为抓手推动野生植物保护。

  二、聚焦重点任务,推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体系建设

  (四)摸清资源本底。各地级以上市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植物保护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野生植物保护规划或者行动计划,明确保护工作的目标、措施、要求和任务;定期对本辖区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开展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建立健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并报省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五)加强就地保护。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保护,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地,科学划定重点生态区域,全面优化保护空间格局;在自然保护地外的其他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极小种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填补保护空缺。

  (六)加强迁地保护。优化全省植物园、树木园、种质资源库等各类迁地保护机构的规划布局,完善相关基础设施,构建以华南国家植物园为引领的全省植物迁地保护体系,统筹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以迁地保护机构为依托,提高罚没活植物的救护养护能力;加强科学研究和植物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建立迁地保护植物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智能共享平台、人工扩繁技术和合理利用标准化体系。

  (七)开展野外回归。依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选择人工培植技术条件成熟,谱系清晰、生长状态良好、野外种群数量稀少的物种,在其原生地或与其原生地生境相似的自然或半自然区域,经科学评估后开展增强型回归、重建型回归、保育性引种试验。加强回归后的监测管理和成效评价,建立回归档案,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促进野外种群恢复和壮大。

  三、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野生植物采集和物种鉴定管理

  (八)加强建设项目影响评估。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因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或者无法有效保护,确需采集(含采伐、采挖、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建设单位须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需要移植的还应当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续管理措施说明材料,并应当优先考虑移植,依法办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开展近地保护,实现种群有效恢复。各级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植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移植过程的跟踪管理和实施。

  (九)加强采集监督管理。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办理。采集自然保护地、城市园林范围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采集地有关管理机构的同意,按规定程序申请采集证;确需采伐、采挖、移植的,还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时,发现分布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要依法予以保护。

  (十)加强采集现场监督查验。采集地县级林业、农业农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采集证的规定(包括采集地点、种类、数量、期限和方法)对采集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查验,并将查验结果及时报告原批准机关。

  (十一)规范野生植物鉴定工作。全省野生植物物种或者木材鉴定工作的专业机构由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公开筛选确定后予以公布。各地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省公布确定的专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鉴定必须由 2 名或者 2 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开展鉴定工作,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鉴定意见书须使用统一的样式。

  四、深化部门协作,建立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全链条体系

  (十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各地林业、农业农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网信、电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信息互通、监管互动、执法互助、优势互补的常态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摸排、巡查、共享和情报分析研判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群体、重点违法行为的监管巡查和打击。

  (十三)强化监督执法管理。林业、农业农村、建设、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电信等部门要依职责督导属地相关网站平台全面清除网上非法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信息。网信部门要督促属地相关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禁止发布、传播炫耀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的内容以及暗示、吸引非法交易行为等图文视频信息。市场监管、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等交易场所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核实采集证等合法来源证明。公安机关要结合平安广东建设,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协同联动,加强与林业、农业农村部门沟通联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毁坏、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运输、寄递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各地党委政法委要充分发挥基层综治中心以及网格员等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和打击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违法交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加强进出口管理。各级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要强化与海关等部门在商品归类、风险评估、打击非法贸易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野生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之间的衔接工作,加强监管。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要严格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等合法来源证明。

  五、开展科普宣教,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良好氛围

  (十五)加强宣传培训。各级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植物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公众法治观念。加强对野生植物原生地社区群众以及从事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经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宣传教育,规范其采集和经营利用行为,提升公众抵制非法采集、交易野生植物的自觉性。加强野生植物保护、打击非法贸易的执法培训和鉴定技能培训,提升监管效率和执法水平。

  (十六)开展自然教育。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林场等自然生态资源,开展以观赏野生植物等为主要形式的自然教育研学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中小学校、公益组织、民间团体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野生植物保护热点和焦点问题,广泛宣传野生植物保护的新举措和新成效,普及植物科学知识,提升全民生态文明意识。

  本通知自2024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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