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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2021-03-18 16:15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发展和财政局,华侨管理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市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25号)要求,现将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021、2022年、2023年我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1883元/人·月、1949元/人·月、2017元/人·月,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1227元/人·月、1313元/人·月、1359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参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以上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落实配套资金和加强资金管理

  根据省、市十件民生实事工作等有关要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必须确保按月足额社会化发放到位。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标,所需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今后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配套资金,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录入审批人数为准,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对未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县(市、区),省市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将进行通报和督查。

  三、严格资格审查和完善信息管理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做好在线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严把资料审查、申领资格审定、社会化发放关,确保“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与实发名册、社会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三统一、三一致”。同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格定期复核、随机抽查核对机制,完善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管理工作,引导或帮助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做到“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精准发放”,确保精准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0日


政策解读:《关于提高我市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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