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城镇每人每月924元,农村每人每月684元。
二、2022年全市低保补差水平: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710元,农村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476元。
三、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各地要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汕发改价格函〔2022〕49号)精神,落实工作职责,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低保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工作;加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各县(市、区)务必按要求完成提标任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汕尾市民政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