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2023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2023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确定。
二、2023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城镇每人每月1538元;农村每人每月1172元。有条件的地区供养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定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3年新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各县(市、区)要确保基本生活供养金于每月20日前发放到特困供养人员手中,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各县(市、区)务必按要求完成提标任务,及时足额发放供养资金,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汕尾市民政局
2023年6月13日
政策解读:关于《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