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机构 要闻 政务 服务 互动 专题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民政局 > 互动 > 解读回应 > 政策法规
关于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2-06-15 11:17           来源: 本网讯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汕委办[2012]21号
 
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含驻汕)各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3日
 
 
 
 
关于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变革,推行殡葬改革利在当代,功及千秋。从1998年推行殡葬改革以来,我市殡葬改革步伐缓慢,长期以来殡葬管理工作处于全省比较落后位置,普遍存在火化率低、遗体偷埋乱葬、丧事大操大办、占地毁林建坟严重等现象,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严重困扰着汕尾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逐步实现殡葬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法制化,扭转殡葬管理工作落后局面,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坚定不移推进殡葬改革,强化殡葬管理,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丧葬陋习,树立文明节俭丧葬新风,构建和谐社会、绿色汕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汕尾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的工作目标,强化殡葬管理,全面实行遗体火葬“一刀切”政策,确保火化率达到100%;加强骨灰管理,重点治理乱埋乱葬和占地毁林建坟,2006年以后违规建造新坟,要在12月底前清理完毕,2006年以前违规建造新坟,要加快植树绿化屏蔽并逐步清理,确保新坟不冒出来;倡导文明节俭办丧,遏制丧事大操大办;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殡葬服务水平。逐步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综合治理,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管理,实行遗体火葬“一刀切”政策,努力提高火化率。
    1、实行遗体火葬“一刀切”政策。遗体火葬“一刀切”是推行殡葬改革的核心政策,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通告,全市范围内划定为火葬区,严格执行“火葬区的死亡遗体一律实行火化”的政策,骨灰安放在骨灰楼或公墓山,严禁在公墓山外乱埋乱葬。
    2、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将每年4月份作为全市殡改宣传月,围绕落实遗体火葬“一刀切”,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新闻媒体要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各级政府要召开殡改专题会,层层动员部署,营造全市大打殡葬改革“翻身仗”的氛围。
    3、强化殡葬管理措施。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落实遗体火葬“一刀切”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火化率达到100%,确保新坟不要冒出来。
    4、建立殡改工作问责制。实行“一季度一检查一通报”制度,从2012年6月起,对季度平均火化率达100%的县(市、区)、镇(街道),给予通报表彰;对季度平均火化率低于90%的县(市、区))实行问责,责令党政“一把手”向市委、市政府作书面检讨;对季度平均火化率低于90%且排在全市倒数10名以内的镇(街道),给予“黄牌警告”,通报全市;对火化率连续两个季度排在全市倒数3名以内的镇(街道),实行“末位淘汰”制,追究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5、加大殡改督查力度。市政府抽调有关部门成立殡改工作督查组,重点督查各地落实遗体火葬“一刀切”情况,以及墓园违规接纳遗体土葬、收费默许土葬、买卖火化指标搞假火化、乱埋乱葬等殡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情况,对落实遗体火葬“一刀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力的,要限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明确职责,建立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殡葬管理机制。
    6、要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殡葬管理职责及建立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汕委办﹝2011﹞58号)的规定,进一步调整充实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民政、林业、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五个部门牵头成立五个工作组,各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7、要大力遏制丧事大操大办。各级政府要制定有关规定,规范对群众丧事活动的管理,倡导丧事简办,各级民政、城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严禁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开设道场、抛撒迷信品和燃放鞭炮等违规行为。
    8、要从源头上堵住偷埋土葬。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工商、民政、林业、公安等部门,开展丧葬用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土葬棺木;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监督管理,对在医院死亡人员的情况及时通报殡葬管理部门,严禁遗体从医院运出土葬,堵住偷埋土葬源头。
    9、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区)要对所辖区域内乱埋乱葬坟认真排查,制订清理计划,分期分批清理。全市行政区域内2006年以来违规建造坟墓(含修复或扩建祖坟)均为清理范围,“三道两区”(即铁道、国道、省道、城市区、旅游风景区)可视范围内两侧乱葬坟墓要在9月底前完成清理;市、县、镇、村主要干道清坟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化我市投资环境。
    (三)加强监督,加大殡葬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维护殡葬管理秩序。
    10、设立殡葬违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各级纪检监察、殡葬管理部门要设立殡葬违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建立殡葬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奖励办法,对村(社区)信息联络员及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及时掌握信息,加大执法力度,抓殡葬违法违规典型,开展反面教育。
    11、加大殡葬监管和执法力度。要加强县(市、区)、镇(街道)殡葬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山地、林地巡查,做到“守土有责”,有效打击偷埋土葬和乱埋乱葬,对偷埋土葬的发现一宗起棺火化一宗,对造新坟的发现一宗平坟处理一宗。各级政府要严明纪律,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村干部及村民私自买卖墓地的违规行为,对村(居)“两委”干部及村民私自买卖墓地,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要切实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坚决禁止收费默许土葬、以罚款代替火化,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13、严肃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实行殡葬改革的纪律。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重点查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殡葬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火化的,要按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殡葬管理规定行为的党政纪处理意见》(汕纪发﹝2008﹞15号)的规定,对号入座,严肃处理,以带动群众自觉执行殡葬改革政策。
    (四)加大投入,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殡葬服务水平。
    14、开展等级殡仪馆创建工作。各地要加快殡仪馆配套设施建设,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实行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全市所有殡仪馆都要达到省二级殡仪馆标准。同时,重点抓陆河县殡仪馆建设进度,力争在2012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15、加快镇级公益性墓园(骨灰楼)建设。要落实全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祥安计划”,按照每个镇(街道)至少要有一座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楼)的目标,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市政府对每个镇级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楼)给予20万元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覆盖到村一级,满足群众的殡葬需求。
    16、建立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各地要落实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的规定,落实殡仪服务事业单位经费,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各级政府要制定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优抚对象基本殡葬服务的减免政策,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殡葬权益。
    (五)落实责任,完善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17、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市委、市政府把殡葬管理目标纳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市与县(市、区)、县(市、区)与镇(街道)、镇(街道)与村(社区)签订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
    18、建立以目标责任制为核心的量化考核机制。按照汕尾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的目标要求,由市统一制定县(市、区)及镇(街道)殡葬管理目标量化考评标准,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结果列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19、严格执行殡葬管理责任追究制。对殡葬改革长期落后,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县(市、区)、镇(街道),要按照《汕尾市“十二五”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汕殡改﹝2011﹞12号)和《汕尾市镇(街道)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汕委办﹝2009﹞34号)的规定,对县(市、区)、镇(街道)主要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20、建立殡葬改革奖励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殡葬管理目标考核达标的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奖励,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十二五”时期,要对殡葬改革中涌现出来的一些先进典型进行表彰,由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制定“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评选标准及表彰方案,由市政府统一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打建结合,要把打击殡葬违法违纪行为同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各级政府要加强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把殡葬管理工作纳入规范管理、依法管理轨道,确保殡葬执法落实。市、县、镇要上下联动,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打击偷埋土葬、乱埋乱葬造新坟、墓园违规接纳遗体土葬、收费默许土葬、买卖火化指标搞假火化等殡葬违法违纪行为,确保遗体火葬“一刀切”政策落实,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
    (二)坚持疏堵结合,要把从源头上堵住偷埋乱葬同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堵必有疏,疏堵要结合。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市乱埋乱葬问题,首先必须先堵住偷埋乱葬的源头,各地各部门要齐抓共管,重点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土葬棺木、私自买卖墓地造坟的行为,林业、国土资源部门和镇、村一级要切实加强山地、林地管理,做到“守土有责”;其次要加快镇、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楼)建设,解决骨灰存放的出路,满足群众“入土为安”的需求,以及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愿望。
    (三)坚持奖惩结合,要把落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同严格年度考核落实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市委、市政府已把殡葬管理目标纳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并制定了考核办法及奖惩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奖惩分明,各级人事部门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评和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先进(优秀)个人的重要条件,对考核不及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评选先进的条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考核不及格的落实责任追究,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四)坚持点面结合,要把抓殡葬改革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同全面推进殡葬管理规范化有机结合起来。我市推行殡葬改革以来,一直以来反反复复,长期以来,一些困扰汕尾殡葬改革推进的关键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各地要结合实际,紧紧抓住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因地制宜,创新方法手段,采取有效措施,逐一加以解决。同时,要立足从体制、机制上去解决问题,通盘考虑,统筹兼顾,切实做到真抓实干,常抓不懈,从总体上全面推进我市殡葬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五)坚持正反结合,要把抓典型同促落后有机结合起来。各级政府要安排宣传专项经费,确保在不同节目、栏目中以不同宣传方式,从正、反两个方面把宣传与教育结合起来,经常性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要大力宣传殡葬改革中的好人好事,对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工作成效显著的要给予表彰,树立典型。同时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干与不干、干好干坏一个样,对殡葬工作管理不力,长期落后打不开局面的,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人与事要敢于曝光,开展反面教育。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委办﹝2009﹞26号)同时废止。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汕尾市民政局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版权所有: 汕尾市民政局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660)3364865  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民政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