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民办〔2013〕15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了《汕尾市民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局办公室科反映。
汕尾市民政局
2013年7月8日
汕尾市民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民政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汕尾市民政局及其直属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情节、手段、后果和整改措施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第八条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同一机关制定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条 本规则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划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裁量等级(详见附件《汕尾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民政行政执法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
(四)违反本规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六)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七)对应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消极不作为的;
(八)有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汕尾市民政局及其直属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汕尾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执行,《汕尾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汕尾市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附件:
汕尾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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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8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8项中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2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8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8项中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3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8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8项中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4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8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8项中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5 | 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8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8项中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6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8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8项中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7 |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8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8项中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8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8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8项中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9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9—16项中两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9—16项中三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9—16项中两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9—16项中三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1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9—16项中两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9—16项中三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9—16项中两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9—16项中三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9—16项中两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9—16项中三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9—16项中两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9—16项中三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15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9—16项中两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9—16项中三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1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9—16项中两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9—16项中三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17 | 行业协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7—21项中两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7—21项中三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18 | 行业协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二)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7—21项中两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7—21项中三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19 | 行业协会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7—21项中两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7—21项中三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20 | 行业协会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的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四)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7—21项中两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7—21项中三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21 | 有《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为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五)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7—21项中两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有本标准表中17—21项中三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 1.撤销登记; 2.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3.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22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较轻 | 主动协助恢复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1.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 2.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经教育才配合恢复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1.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 2.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教育后,仍不整改。 | 1.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 2.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3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为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主动改正的。 | 1.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 2.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并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经教育后立即整改的。 | 1.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 2.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教育后,仍不整改的。 | 1.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 2.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行为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满后,立即主动改正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满后,经教育能配合整改的。 |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满后,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1.依法撤销其名称; 2.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行为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满后,立即主动改正的。 | 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满后,经教育能配合整改的。 | 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满后,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1.依法撤销其名称; 2.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 ||||
26 | 擅自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的行为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擅自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满后,立即主动改正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满后,经教育能配合整改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满后,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依法撤销其名称; 处以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7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主动改正的。 | 1.予以取缔;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恢复原状 |
一般 | 经教育能配合整改的。 | 1.予以取缔;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教育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 1.予以取缔;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28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超过4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双人合葬墓超过6平方米以上7平方米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一般 | 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超过2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超过5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双人合葬墓超过7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的。 |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超过3平方米以上;或者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超过6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双人合葬墓超过8平方米以上的。 |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29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施尚未出售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罚款。 | 并处责令立即停止制造、销售。 |
一般 | 1.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施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使用该设备造成重大事故的。 | 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罚款。 | ||||
严重 | 1.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施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2.使用该设备造成特大事故的。 | 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罚款。 | ||||
30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生产、销售的封建迷信用品尚未出售或者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以下的。 | 予以没收。 | |
一般 |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1.予以没收; 2.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下2倍以上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1.予以没收; 2.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31 | 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私自出卖、转让墓穴的行为 |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私自出卖、转让墓穴的,由殡葬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给买卖双方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 较轻 | 私自出卖、转让墓穴非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 1.处以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 |
一般 | 私自出卖、转让墓穴非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1.处以13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 ||||
严重 | 私自出卖、转让墓穴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 1.处以18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 ||||
32 | 骗取社会救济款物的行为 |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二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济款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社会救灾款物;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1.冒领的款物金额在100元以下的; 2.冒领2个月的低保(五保)救济金的。 |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的1倍罚款。 | |
一般 | 1.冒领的款物金额在100元以上的,2000元以下的; 2.冒领6个月的低保(五保)救济金的。 |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的2倍罚款。 | ||||
严重 | 1.冒领的款物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 2.冒领12个月的低保(五保)救济金的。 |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的3倍罚款。 |
注:《汕尾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