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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2018年至2020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2018-02-27 17:15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18年至2020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9号)及《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4〕84号),制定汕尾市2018年至2020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2018年至2020年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2018年、2019年、2020年,全市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1560元/人·月、1685元/人·月、1820元/人·月;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950元/人·月、1025元/人·月、1110元/人·月。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并按照全市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养育标准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全省最低保障标准。

  二、严格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使用和信息管理

  各县(市、区)要根据孤儿数量和养育标准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结合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统筹使用,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所需资金,并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把孤儿基本生活费全部用于孤儿身上。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追回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各级要加强和改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基础性工作,严格孤儿供养审核审批程序,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从2018年起,中央和省下达补助资金将直接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孤儿人数为准,各级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数据动态管理工作,及时核实增(减)员,做到信息数据及时更新、真实精准、实时监控、动态管理,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与实发名册、社会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三统一、三一致”。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养育按月发放。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孤儿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8年新增保的孤儿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民政局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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