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规字〔2020〕6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我厅决定废止《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民发〔2015〕125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12号)共2份规范性文件。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