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现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二、2020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镇每人每年14832元、每月1236元;农村每人每年10224元、每月852元。有条件的地区供养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各地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增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各县(市、区)务必按要求完成提标任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汕尾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4日
政策解读:关于《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