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
(一)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城镇每人每月961元,农村每人每月732元。
(二)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739元,农村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510元。
二、有关要求
(一)2023年1月1日起,执行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3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汕发改价格函〔2022〕49号)要求,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各县(市、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务必按要求完成提标任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汕尾市民政局
2023年6月13日
政策解读:关于《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