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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修建坟墓有何具体规定?
2017-09-24 16:35           来源: 农民日报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我国法律对修建坟墓的规定则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地自行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

这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一是规定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必须经过批准,《殡葬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二是对修建坟墓的地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第74条分别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第20条分别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是对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作出了规定,如《殡葬管理条例》第12条、第19条分别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是规定了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殡葬管理条例》第6条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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