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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0-07-01 10:52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2020年6月9日,《广东省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我省儿童福利工作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形式都有所拓展,儿童福利领域风险防范压力增大,亟需进一步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出台《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夯实我省儿童福利工作制度基础,有利于协同推进民政事业大救助、大养老、大儿童保障、大慈善、大社会治理“五大体系”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民政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共二十条,分为加强生活保障,推进各类保障,落实监护责任,加强关爱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健全保障机制等六个部分。一是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困难残疾儿童以及儿童临时救助等分类保障予以明确,突出“两兜底、四保障”,即“生活兜底、监护兜底”和“教育、医疗、康复、住房四保障”。二是针对近年来多发的儿童无人监护和监护不当情形,明确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临时监护和兜底监护,明确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定期走访排查,落实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的强制报告职责。三是针对近年来多发的儿童心理问题,提出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儿童精神关怀,通过政府购买人际调适、心理疏导等专业性关爱服务等。四是针对提升儿童保障服务能力,明确稳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和转型升级,开展试点探索区域性集中养育,提升养、治、康、教一体化服务水平。五是针对儿童福利领域基层工作队伍缺乏的现状,提出加大专业技术岗位开发力度,按规定享受津贴,纳入系统职称评聘体系等。六是针对提升儿童关爱服务的广泛性,提出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示范带动作用,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关爱保护。

  三、《意见》有哪些创新举措?

  一是要求落实监护责任的三层职责,明确各方监护责任。《意见》首次明确强化家庭监护、落实临时监护、履行兜底监护职责,明确父母及其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教育、民政、公安、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和组织的职责,重点强化了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和兜底监护职责。

  二是明确落实强制报告职责,防范儿童遭受不法侵害。《意见》明确在工作中发现儿童失踪、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强制报告职责。明确对向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个人或向公安机关投诉、反映或举报的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及时给予表扬奖励。有利于落实强制报告主体责任,有利于群防群治,有利于及时救助。

  三是针对儿童保障领域重大风险,提出了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意见》明确要求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落实责任,应对收留抚养孤弃儿童的民间机构全面排查。明确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防控、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岗位安全、值班巡查、档案管理、强制报告、应急管理、进出登记等要求,对在机构外就医、就学、康复、家庭寄养的儿童,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标准评估、协议签订、实地走访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是开展公办儿童福利机构改革试点,实现全省县级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意见》明确要开展公办儿童福利机构改革试点,探索开展区域性集中养育。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他合适的实体机构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力争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县级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

  政策文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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