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的工作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印发了《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汕民发〔2020〕53号)。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调整标准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要求,各地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地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的标准,以及民政部关于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同步制订和发布当地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并按程序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标准测算
根据2020年省十件民生实事的要求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各地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的规定,按我市2020年城镇低保标准772元、农村低保标准532元,进行测算。
1.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19年我市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3448元、每月1124元。2020年按照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测算,每人每月772×1.6=1235.2元,每年1235.2×12=14822.4元。因此,拟将我市2020年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定为每人每年14832元、每月1236元(取整)。
2.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19年我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9300元、每月775元。2020年按照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测算,每人每月532×1.6=851.2元,每年851.2×12=10214.4元。因此,拟将我市2020年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定为每人每年10224元、每月852元(取整)。
汕尾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4日
政策文件: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