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城乡建设和管理局,华侨管理区社会事务局、城乡建设和管理局:
现将《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日
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
为规范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根据《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汕府〔2016〕1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汕尾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住宅小区,包括新建住宅小区(含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且承载服务设施的房屋和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长者饭堂、老年学校及其他形式提供养老服务的设施等。
二、配建要求
(一)规划布局要求
1.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新建住宅小区的住宅建设项目与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各县(市、区)应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集中配置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避免出现用房和设施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在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条件中,应对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指标0.1-0.3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3.对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人口规模在0.5-1万人、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4.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5.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要建于小区方便老人进出位置,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原则上安排在建筑低层的一、二楼,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二楼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居室的净高不低于2.4米,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不低于冬至日2h日照时数的要求;房屋内部水、电等设施设置配套齐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应预留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6.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以提高设施服务和利用效率。要根据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美化。
7.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
(二)设计要求
1.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用房和服务设施。
2.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3.已建成住宅小区单处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50平方米。
(三)竣工验收要求
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其中,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三、配建程序
1.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相关要求。
2.自然资源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将规划条件确定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作为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列入出让方案。
3.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部门应核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施工图审查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民政部门参与项目联审、验收。
4.总平面规划中应当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服务设施的位置和面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得使用养老住宅、养老公寓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房屋替代,不得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公共建筑面积转嫁计入住户公摊面积。
5.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
6.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项目规划核实时,应对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情况进行核实,对未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或设计标准不达标的新建住宅小区,自然资源部门不予以规划核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竣工验收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意见。
7.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力争在“十四五”期间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四、移交及管理使用
(一)移交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无偿向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办理移交手续,签订《汕尾市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同时移交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当地民政部门要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及时办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不动产登记确权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办理移交手续后30日内,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清单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未按规定移交或擅自销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和确权手续。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移交。
(二)管理使用
1.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注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社会化运营,通过公建民营或委托运营提供给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使用,保障公益功能、提高利用效率,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2.新建住宅小区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建民营”。
3.实施“公建民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运营方,鼓励采取连锁运营的方式,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4.住宅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求。在满足小区业主需求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情况下,可以进行调剂使用。
五、其它要求
1.市有关部门将定期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督查,未按照文件要求落实的部门和县(市、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各县(市、区)要加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协调,监管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把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实施专项督查,建立年度定期报告制度,将移交用房和设施以及运营情况报送市民政局。
4.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汕尾市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
2.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
3.移交证明书
附件1
汕尾市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
(示范参考文本)
编号:
项目名称:
甲方: 政府(或街道办)
乙方: 公司
项目建设监管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摸底的通知》(粤民办函〔2020〕22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汕府〔2016〕15号),经三方协商,现就乙方负责建设并无偿移交的新建住宅小区(改造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养老用房和设施建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情况
位于 (地块名称或小区名称)规划建设居住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合计住房 套。该居住项目共分 期建设。
二、建设内容
(一)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基本情况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决定要求,乙方在(地块名称或小区名称)开发居住项目的同时,负责同步投资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计划开工、竣工验收及交付时间
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计划于 年 月开工, 年 月完成竣工验收, 年 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年 月之前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开展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标准
1.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养老设施的建设规范和设计标准。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2.规划设计中,选址应交通方便,充分考虑老年用房日照、采光、通风需求,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结合。
3.建筑功能用房满足运营机构使用需求,并充分考虑适老化,空间布置具有灵活性,预留可改造条件。
4.配套养老设施的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应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装修标准
1.配套养老设施移交前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
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和厕所完善,
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
2.考虑老年人特点,器具设施安装,强弱电等点位预留
应符合老年人体工学要求。
3.配套养老设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绿色与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
4.配套养老设施、场地、设备等在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绿色、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求。
5.其他约定标准。
四、方案审定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研究确定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甲方应出具规划设计方案书面同意意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开展配套养老设施的施工。
(二)乙方报审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等申报材料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批复文件,分别在报审、申报和获得批复的同时,将前述文件副本抄送甲方。
(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方案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定。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五、同步建设
(一)乙方承诺配套养老设施按本协议或有关规定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如有需要,甲方将积极配合乙方办理配套养老设施建设相关手续。
六、监督检查
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有权对配套养老设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乙方须予以配合。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配套养老设施建设的,项目建设监管方应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并责令改正。
七、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
(一)配套养老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应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通信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保护设施、特种设备等交付使用前应当按规定验收。养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用。
(二)乙方应在养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向甲方发出交接通知。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共同办理项目交接手续。配套养老设施和相关资料(附件2)在移交时应一并无偿移交甲方,并与甲方签署《移交证明书》(附件3)。乙方发出移交通知后 日内,甲方无故不接收的,乙方免除违约责任。
(三)交付使用验收前,未进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乙方须配合甲方委托的空气检测机构对配套养老设施室内进行空气检测。因乙方原因,造成室内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及省市有关标准的,由乙方负责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交用。
(四)交付使用验收时,因乙方原因,造成配套养老设施的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未达到设计使用功能的,由乙方负责整改。
(五)配套养老设施移交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转让、出租、抵押持有的配套养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建筑使用性质。
(六)本协议约定的配套养老设施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与甲方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应全程配合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登记过程中,双方要承担应由各自承担的各项税费。乙方同意上述配套养老设施水、电、气的用户名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 日内变更至甲方或甲方确定的运营主体名下。
(七)配套养老设施移交前的各项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八、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使用
甲方应在办理完成验收交接手续后 日内确定运营主体,并按规定保证本协议居住项目居民的养老服务需求。
九、违约责任
乙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确定的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进行建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 日内完成整改至合格。乙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由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配套养老设施建设的,或建成后未及时办理移交的,视为违约。
十、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约定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一)甲方负责委派管理人员全程参与并配合乙方完成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移交工作。乙方负责委派管理人员与甲方接洽相应工作。
甲方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乙方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二)本协议仅适用于由乙方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改造已建成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项目。
(三)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和项目建设监管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国家、广东省和汕尾市的文件、规范、标准、政策、法律如有调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
(五)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监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
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配建养老设施项目建设方案以及核准批复文件、专项预算批复等资料;
2.配建养老设施规划用地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等材料;
3.配建养老设施招投标相关材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以及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等材料;
4.配建养老设施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招标图纸、工程决算报告等材料;
5.配建养老设施施工变更洽商、甲乙双方认价资料,以及竣工验收材料;
6.配建养老设施施工监理相关材料;
7.配建养老设施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附件3
移交证明书
解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