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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解读
2021-09-10 15:05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一、制订背景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全面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为规范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民政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二)《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

  (三)《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 号)

  (四)《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

  (七)《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汕府〔2016〕1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汕尾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住宅小区,包括新建住宅小区(含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小区。

  (二)确定配建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小区的住宅建设项目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指标0.1-0.3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住宅小区单处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50平方米。

  (三)规范配建程序。将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列入出让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审查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服务设施的位置和面积,不得使用其他性质的房屋代替,不得作为公共建筑面积转嫁计入住户公摊面积,对未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或设计标准不达标的新建住宅小区,不予以规划核实和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时,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意见。

  (四)规定移交程序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项目建设单位于60日内向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完成移交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办理移交手续后30日内,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清单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并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确权手续。

  (五)提出管理使用要求。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通过公建民营或委托运营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运营,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政策原文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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