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方案。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前应制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2.印发通知。向有关方面印发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3.推荐评审。有关方面提出符合条件的评选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
4.征求意见。评选对象涉及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评选对象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5.公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评选对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6.决定。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达标表彰决定,对评选对象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7.备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评选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