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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基金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021-04-29 00:05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答: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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