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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