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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无生活来源如何认定?
2021-01-28 22:55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答: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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