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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收养关系的成立?
2023-11-14 09:48           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答:

(一)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三)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四)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

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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