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民函〔2019〕425号
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对拟撤销登记社会组织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已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公告单位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陈述和申辨权;2.听证权。需陈述、申辨以及听证的,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拟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
汕尾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5日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市民政局办公楼二楼
联系电话:3370843
附件:
拟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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