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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负责人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有关工作答记者问
2018-07-10 10:15           来源: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2018年4月,民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民政系统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治村民自治领域涉黑涉恶问题。日前,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负责人就社会关心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哪些问题是民政部门的整治重点?

答:《通知》要求,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结合农村基层治理实际,民政部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重心将始终对准涉黑涉恶人员操纵村民委员会选举,争当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扶持代理人;插手村级公共事务,垄断农村资源、侵占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村民等治理方面,严格依法整治,边打边治边建,在着力整治涉黑涉恶突出问题的同时,抓好村级民主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的完善工作,从源头上遏制涉黑涉恶问题滋生蔓延。

问:民政部门将如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答:民政部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方面要严把人选、资格审查、选举程序“三个关口”,及时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涉黑涉恶人员或者其代理人进入村民委员会班子。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村级事务的民主监督,发挥民主评议作用,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用钱用权行为,切实维护村集体和村民利益,防止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恶”和“变黑”。民政部门还将加强与政法委、组织等部门的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完善监管制度措施,推动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整体性、协同性。

问:民政部门在发动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通知》强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民政部门作为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的职能部门,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本地区党委政府统一要求下,按照《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平台作用,把党的群众优势转化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优势。一是指导村民委员会宣传扫黑除恶有关法规政策,不断壮大正面宣传声势。二是有计划地宣传报道典型案例,向村民讲清楚涉黑涉恶、贿选等问题的巨大危害和处理结果。三是引导村民把扫黑除恶等方面要求融入村规民约,帮助他们树立正气,勇于同不良风气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问:如何把握政策界限,防止伤害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热情?

答:当前,村民委员会成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其中的涉黑涉恶人员只是极少数。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防止简单化扩大化。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们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区分一般违法与犯罪、违法违纪事实及其危害轻重,特别要把涉黑涉恶问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普通工作失误、一般性侵害村民利益行为等问题区别对待,慎重研判问题性质。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一般性不当行为,主要以引导村民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纠正,或者督促村务监督委员会帮助制定整改措施等方式为主,既维护好村民的民主权利,又防止伤害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热情。

问:对各地民政部门有哪些工作要求?

答:认真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要求,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最大限度挤压村民自治领域涉黑涉恶问题的滋生空间,是各地民政部门的重大政治责任。《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民政部门,一是要及时研究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保证必要工作力量和经费;二是要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督促检查,督促下一级民政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三是要严格民政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打好整治村民自治领域涉黑涉恶问题的持久战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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