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提高全省社会救助服务质量,日前,经广东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政府将购买专业的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救助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根据《实施意见》,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实施意见》强调,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加强绩效评价,严格监督管理,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依托基层现有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公共服务平台,在乡镇(街道)、村(居)普遍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各地要合理确定县乡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具体配备比例如下:各县(市、区)民政局所在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0户到5000户的至少配备4人,5000户到8000户的至少配备6人,80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10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户到600户的至少配备4人,6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6人。
《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探索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原则上每个村(社区)设置1-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辖区的基层社会救助各项事务。加快信息化建设,依托省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省范围内的救助异地申请。加强人员培训管理,通过优胜劣汰、激励先进、清退后进的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