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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0-03-18 11:48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民政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20〕38号)转发给你们,为落实省、市2020年十件民生实事,请按照省民政厅通知要求和汕尾市财政局、汕尾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18年至2020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汕财社〔2018〕22号)、汕尾市民政局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汕民发〔2020〕12号)文件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在现行的补贴范围基础上,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并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和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1110元/人/月发放,集中供养孤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1820元/人/月发放。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务必要在3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特别是要将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纳入发放范围,按2020年新标准发放到位。疫情防控期间,可优化审核审批程序,通过非接触方式提供相关证明。请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于3月28日前将在保儿童服务对象花名册(附件)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以便汇总报省民政厅备案。


  附件:汕尾市        县(市、区)在保儿童服务对象花名册.xlsx


  汕尾市民政局

  2020年3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颜宇凡  3368748  3305026(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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