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村应当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定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2)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3)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4)参与审查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5)审核财务、账目;(6)受村民委托,对村民质疑的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7)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8)收集、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