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5〕29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和《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汕人社函〔2025〕2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维护特困人员基本权益,加强政策衔接,现就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对全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进行调整,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由32.4元/人月提高到35元/人月,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由486元/人月提高到525元/人月,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由972元/人月提高到1050元/人月。未达标的月份,各县(市、区)要按文件印发当月特困人员名册,对照料护理人予以补发。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按时足额发放照料护理资金。各县(市、区)应按规定重新签订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发放,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统一支付到提供服务的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用于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按照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支付费用,及时支付到签订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照料服务人账户。
三、加强资金监管和保障。各县(市、区)要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做好资金发放记录留存等工作。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按照原资金筹措渠道解决。
四、落实照料护理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24〕1号)要求,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护理档次及标准;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明确协议中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