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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征求2019年城乡低保标准和低保补差水平、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函
2019-05-14 02:05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市政府呈批件〔2019〕2068号要求由我局牵头制订2019年城乡低保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9〕46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19〕10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19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低保补差水平、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5月17日前回复我局,以便尽快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附件:1.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低保补差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民政局

  2019年5月14

  联系人及电话:蒋庆忠  13729588128  3292369(传真)




附件1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低保补差水平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9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低保补差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702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484元。

  二、2019年全市低保补差水平: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560元,农村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285元。

  三、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低保补差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9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补发。

  四、各地要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精神,落实工作职责,完善低保制度,加强低保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低保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工作。

  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各县(市、区)务必按要求完成提标任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  日


附件2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9〕46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19〕10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现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二、2019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镇每人每年13488元、每月1124元;农村每人每年9300元、每月775元。有条件的地区供养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各地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9年新增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各县(市、区)务必按要求完成提标任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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