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5月4日至5月11日。
通讯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汕尾市民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516600(信封请注明“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swmzbgs@126.com
附件: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民政局
2023年5月4日
附件
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城镇每人每月961元,农村每人每月732元。
二、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739元,农村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510元。
三、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城乡低保标准不能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3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
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汕发改价格函〔2022〕49号)要求,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各县(市、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务必按要求完成提标任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并报市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