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3年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提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发出《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基层群众及时了解《通知》的相关内容,现对《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和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的任务要求,各地市在收到省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制定公布本地区2023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公布2023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538元、1172元。这个标准是按照不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我市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二)确保按时完成提标任务。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定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3年新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各县(市、区)要确保基本生活供养金于每月20日前发放到特困供养人员手中,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各县(市、区)务必按要求完成提标任务,及时足额发放供养资金。
政策文件: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