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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2024-10-25 10:14           来源: 汕尾市民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的工作部署,我局起草了《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是经汕尾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票决,将提高困难群体补贴保障水平纳入汕尾市2023年十件民生实事。2023年汕尾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961元/人月、732元/人月,比2022年城乡低保标准增幅分别为4%和7%;城乡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提高到739元/人月、510元/人月,比2022年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增幅分别为4%和7%。

  二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印发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要求各地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各地统一制定发布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3.5%,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并从2023年1月份起补发。

  三是根据《广东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汕尾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要求,到2025年,汕尾市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城镇低保标准的80%以上。

  二、标准测算

  根据2023年市十件民生实事和粤民发〔2023〕44号文中“各地级以上市统一制定并发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的规定,进行测算。

  (一)城乡低保标准。根据粤民发〔2023〕44号要求,我市适用全省四类地区标准,2023年全省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不低于857元/人月、600元/人月。根据《广东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汕尾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要求,到2025年,农村低保标准要达到城镇低保标准的80%以上。2022年汕尾市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为74%,拟逐年提高至80%以上,计划城镇低保标准2023-2025每年按4%的比例增加,农村低保标准计划2023-2025每年按7%的最低比例增加,到2025年农村低保标准可占城镇低保标准的80.67%。因此,拟将2023年城镇低保标准在2022年的基础上同比增长4%,增加37元,提高到961元/人月;拟将2023年农村低保标准在2022年的基础上同比增长7%,增加48元,提高到732元/人月。

  (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按“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要求,在2022年城乡低保补差水平的基础上,测算2023年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我市2022年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分别为710元/人月、476元/人月,其中,城镇低保补差水平已超2023年全省三类地区标准,农村低保补差水平已超2023年全省四类地区标准。因此,拟将2023年城镇低保补差水平参照城镇低保标准增幅4%测算,从2022年710元/人月提高到739元/人月,增加29元,比增4%。根据省、市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间、区域间、群体间保障标准差距逐步缩小”的要求,拟将2023年农村低保补差水平按农村低保标准同步增长7%,在2022年476元/人月的基础上,增加34元,提高到510元/人月,同比增长7%。

  三、资金测算

  (一)全市需配套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支出,由各地在补助资金总额度内统筹调剂使用。据测算,2023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需支出83983万元,2023年中央、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参照已下拨情况和2022年资金下拨情况预测,预计下拨61745万元,即:全市需配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为83983-61745=22238(万元)。

  (二)全市需配套城乡低保资金。2023年1月城镇低保对象14886人,低保补差水平为739元/人月,全年需城镇低保资金14886×739×12=13201(万元);2023年1月农村低保对象74931人,低保补差水平510元/人月,全年需农村低保资金74931×510×12=45858(万元)。全市2023年需支出低保资金13201+45858=59059(万元),占2023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支出83983万元的70.32%。即:全市需配套城乡低保资金为22238×70.32%=15638(万元)。

  (三)市、县两级需配套城乡低保资金。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20号)“困难群众救助项目。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在省财政按因素法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级负担30%,县级负担70%”规定,市级需配套低保资金15638×30%=4691(万元),县级需配套低保资金15638×70%=10947万元。

  四、起草经过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要求和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局拟出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发出《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征求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意见的函》(汕民函〔2023〕112号),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征求意见,同时在市民政局官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市民政局内部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并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形成《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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