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及《汕尾市审计局审计整改通知书》(汕审整改通知书〔2022〕1号)有关要求,为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市民政局认真研究拟出《汕尾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送审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对我省临时救助对象范围、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流程、救助方式和标准、资金筹措和管理、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2022年5月,市审计局发来《汕尾市审计局审计整改通知书》(汕审整改通知书〔2022〕1号),要求“加快整改,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和可及性,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兜底性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有必要对临时救助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为此,结合实际,我局研究拟出《汕尾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送审稿)》。
二、政策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三)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
三、有关说明
一是《汕尾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送审稿)》包括总则、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方式和标准、资金筹措和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责任与监督管理、附则,共有八章三十四条,内容基本遵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有利于规范基层操作,梳理整合出来的,所有条款没有突破上级文件有关规定。二是关于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地方财政部门单独安排,不得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临时救助备用金,清算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时,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的提法,是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22〕79号)要求确定的。三是关于第二章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由于上级文件没有具体规定,为方便基层操作和规范临时救助管理,我局结合地方实际,参照佛山、惠州等兄弟市做法,对临时救助的对象认定、申请材料、救助标准、资金管理等内容进行细化。
四、起草经过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及《汕尾市审计局审计整改通知书》(汕审整改通知书〔2022〕1号)要求,按程序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同时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局内部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并经局党组研究,形成《汕尾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