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对象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市民政局部门规范性文件《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汕民发〔2024〕42 号)。
二、实施情况
(一)基本情况。为做好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提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于2024年6月17日印发《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汕民发〔2024〕42 号),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及时落实省、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
(二)主要内容。一是公布2024年汕尾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汕尾市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995元、806元;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分别为每人每月765元、528元。二是明确补发时间和发放对象。《通知》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4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
(三)实施成效。已完成。一是各县(市、区)均已完成标准调整及补发工作,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961元、732元提高到995元、806元;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分别从每人每月739元、510元提高到765元、528元。城乡社会救助差距进一步缩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二是低保、特困等救助金于每月20日前按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银行账户,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截至2024年9月底,全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29850户86045人,支出低保金44582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发放监管力度,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汕尾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