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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1-25 15:55           来源: 汕尾市民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民政局、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残联:

  根据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4〕46号),现制定《汕尾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尾市民政局

中共汕尾市委政法委员会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公安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统计局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汕尾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汕尾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1月6日



汕尾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

和统计分析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根据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4〕46号)要求,制定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健全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机制,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有关政策措施、实施关爱保护服务、加强资源整合提供依据。

  二、监测摸排对象

  (一)流动儿童

  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二)留守儿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的“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确定。外出务工时间按跨县域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掌握;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重病、重残等原因,经综合判断,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应纳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范围。

  三、监测摸排内容

  (一)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监护情况等,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入园情况,主要包括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就学情况,由教育部门负责。

  (三)流动儿童办理居住证情况,由公安部门负责。

  (四)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健康管理情况,主要包括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五)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由医保部门负责。

  (六)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疾情况,主要包括残疾等级、接受康复救助等情况,由残联组织负责。

  四、统计分析对象及内容

  (一)统计分析对象

  根据流动人口统计范围,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统计分析范围。留守儿童统计分析对象同监测摸排对象一致。

  (二)统计分析内容

  结合人口统计调查和民政等相关部门监测摸排数据,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年龄结构、分布区域等总体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由民政部门、统计部门负责。

  五、时间安排

  (一)数据录入和比对阶段(2024年10月—11月底)。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结合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摸排和风险等级分级分色标识工作的推进,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等方式,完成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的数据采集工作。

  按照省的工作要求,完成数据录入和比对核实工作,根据情况更新调整,提高数据准确性。

  (二)常态化巩固深化阶段(2024年12月起)。2024年12月起,监测摸排工作转为常态化工作。

  六、组织实施

  监测摸排工作以县级为单位开展,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县级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其中,流动儿童监测摸排以流入地为主实施,留守儿童监测摸排以其户籍地为主实施。

  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指导村(居)儿童主任、“双百”社工、网格员等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等方式,采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并填写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

  县级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在校在园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进行监测摸排,并将信息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县级公安、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工作职能分别对办理居住证、参加医保、残疾等情况进行监测摸排。县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需协助核对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提供健康管理及部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信息。

  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共享。县级教育部门将掌握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提供给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及时提供给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比对,同时根据情况更新调整,提高数据准确性。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学校、公安派出所、乡镇卫生院等机构的作用,发挥教师、基层警务人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网格员、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双百”社工、志愿者等力量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各地要将监测摸排工作与“农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相结合,统筹做好摸底排查和常态化帮扶工作。各地要争取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支持,列支资金确保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口径和发布。各县(市、区)各部门在组织开展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工作对象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切实维护工作严肃性。处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发布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体统计分析数据发布由民政部门、统计部门负责;监测摸排数据一般作为关爱服务基础数据依据,如需对外发布要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入学入园情况数据发布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居住证办理、健康管理、参加医保、残疾状况等数据发布应分别征求公安、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

  (三)强化协同配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按照既定时间节点完成首次监测摸排工作,并持续加强动态更新。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加强相关部门间数据比对,确保数据质量,提高处理效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监测摸排中发现相关政策没有落实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不再符合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条件的,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附件:1.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2.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关于印发《汕尾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_09.png

关于印发《汕尾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_10.png

关于印发《汕尾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_11.png

关于印发《汕尾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_1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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