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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民政局关于符合条件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填报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的通知
2020-03-30 16:40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以及《汕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社会团体及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汕财发〔202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全市性社会组织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申请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1.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 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 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 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二、填报要求

  社会组织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对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汕尾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于4月15日前报送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确认程序

  市民政局提出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名单,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公示后共同确认发布公告。

  四、资格取消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十条规 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 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六条规定,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 在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汕尾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


  汕尾市民政局

  2020年3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 林泰羽  3370843  电子邮箱:swmjzz@sina.com


汕尾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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