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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0-07-28 16:46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经查,汕尾市莲花画院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2年没有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汕尾市莲花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尾市莲花画院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汕尾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和印章作废。

   汕尾市莲花画院单位如不服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民政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汕尾市民政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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