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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或前往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途中死亡的,如何办理死亡证明?
2025-02-27 09:23           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或前往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途中死亡(含120出车或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新生儿死亡(含活产随即死亡)的,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明。如遇死者身份不详、死因涉及或疑似刑事案件、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对家属申报死亡原因判定可疑或难以判断死因性质时,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家属应当报警通知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展调查。经调查,若排除非正常死亡的,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签发死亡证明;若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签发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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